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与
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工会集体劳动合同
一九九四年·北京
集体劳动合同
本集体劳动合同(合同)由“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定
福庄西里2号(下称“公司”)与“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工会”,一个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工会,其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定福庄西里2号(下称“工会”,并与公司合称“双方”),于一九九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订。
前言
根据北京齿轮总厂和博格--华纳汽车传动产品专营公司(下称“博格-华纳”
)于1992年7月18日签订的合资合同(下称“合资合同”)和公司董事会
通过的决议,公司应与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以明确公司职工雇佣的条款和条件,
并规定公司应与职工个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其形式基本如本合同附件A。
合同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促进公司发展,调动职工积极性,正确处理
公司与职工的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平等和友好协商签订。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
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
意见。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
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工会应协助公司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协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项基金,教育职
工认真履行个人劳动合同中载明的义务,配合公司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
促进公司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内:
1.1 “雇员”系指由公司雇用的取酬人员,但不包括合资合同第46条所
述少数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
1.2 “主管人员”指任何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主管职能的任何雇
员。
第二条 职责
2.1 公司与员工的共同义务
雇员应勤奋地履行其职责并努力促进公司的业务,公司应就雇员的劳动向其付
酬,并促进雇员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员的文化生活。
2.2 雇员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a)每个雇员的责任将按照公司的需要由董事会和总经理随时代表公司予以
确定。
(b)每个雇员必须按照其主管人员指示尽最大的努力认真执行任务,与主管
人员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个人劳动合同以及公司颁布的工作规章的规定。
(c)所有雇员必须遵守以下各项:
(Ⅰ)小心操作交给他们的设备和工具;
(Ⅱ)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与其它雇员随便来往;
(Ⅲ)不向公司外人员或在履行职责时不需要了解有关情报的公司内人员披露
有关公司业务或经营的情报,除非经公布的法律或法规强制要求公开这些情报;
(Ⅳ)受公司雇用期间,除经公司批准,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其它雇主;
(Ⅴ)避免有损公司声望、名誉或业务的行为;
(Ⅵ)未经同意,不得为个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钱或财产。
(d)鼓励雇员提出改进公司经营的意见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
安全、工作环境、产品质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见和方法,提出值得受奖励的意见或
方法的雇员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金或奖励。
(e)除经公司管理部门明确授权,雇员无权亦未被授权为公司或代表公司达
成任何交易或订立合同或作出其它行为。
2.3 公司的具体职责
(a)公司将尊重雇员的人格和个性,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其安排与其能力
相适应的任务。公司将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b)公司鼓励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和雇员之间的和睦关系,并适时颁发公司
业务有秩序进行所必须的工作守则。
(c)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和与雇员个人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所述发给雇员基
本工资和提供补助。
(d)公司应按《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为
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包括外籍高级管理
人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拨交工会经费,该笔金额应作为公司开支。
工会可以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e)公司将为雇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
医疗、托儿所、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2.4 工会的具体职责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
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
科学和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
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条 雇用手续
3.1 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享有企业自主权,有权依法雇
用和解雇其职工。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
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公司招聘雇员的标准和人
数。
3.3 公司招聘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3.4 公司雇员成为公司正式雇员前应合格完成六个月的试用期。
3.5 公司将与雇员签定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格式附后作为本合同
的附件A。
3.6 职工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前,公司和工会应指导雇员明确个人劳动合同
载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3.7 从北齿转入华纳的职工,其在北齿的工龄应视为在华纳的工龄。
第四条 工作时间、节假日
4.1 工作时间
(a)公司董事会决定基本工作周,以适应全部生产能力。
(b)雇员正常工作时间每天八小时(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平均每周工
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c)公司可随时更改雇员的工作日程,包括改动雇员工作日的起始和结束时
间。由于工作需要,经以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一小时;在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适用
法律许可者除外。
(d)公司应严格控制雇员加班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情况。
(e)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保障雇员健康,工会可建议公司减少
工作时间。
(f)雇员必须按公司工作规章规定的程序报告每天出勤情况。任何雇员由于
个人原因拟迟到、早退或缺勤需事先取得主管人员的同意。
遇有紧急情况不可能事先批准,雇员应尽快报告紧急情况的性质和未能提早报
告的原因,但最迟应在复工时立即报告。
4.2 节、假日
雇员每年享有下列法定节、假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适当增加节、
假日休息天数)
元旦(一月一日)………………………一天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一天
国庆节(十月一日)……………………二天
春节………………………………………三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4.3 有薪假期
(a)受公司连续雇用满一年的职工每年有十二天有薪假期。公司对有贡献的
的职工可适当增加休假天数。
(b)经公司批准,假期可分一次或多次享用。
4.4 特殊性质的事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4.5 病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 婚假、产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
4.7 丧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办法执行。
家有丧事的雇员应立即报告其部门主管。
4.8 探亲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办法执行;但是享受探亲假当年应不再享有年度休假。
有资格依适用法规享受探亲假之雇员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并事先取得总经理批
准后享用探亲假。
第五条 工资、补助和各项基金
5.1 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的利益和需要,决定雇员工资、奖金和
各项补贴的分配制度,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并考虑消费、物价上涨的因素,应
增加雇员工资。公司制订和修改上述分配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5.2 董事会根据资格决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5.3 雇员有资格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以及适用法律
规定的其他补助。
5.4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方针,按雇员的工作表现和对生产的贡献以
及公司的效益,决定是否发给奖金及奖金数额。
5.5 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正常工作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
工资之百分之一百五十(150%)支付加班费。对在公休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
雇员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200%)支付加班费。对在节假日加班的雇员,公
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三百(300%)支付加班费。如果雇员因未在正常工
作时间认真自觉履行其工作任务而需加班,公司不发给任何加班费。
5.6 公司应支付法律规定的任何其它金额,包括病假工资和节假日工资。
5.7 支付雇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任何其他付费应由公司直接支付给
雇员本人,上述支付如涉及个人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和其它税赋或费用,该税赋或
费用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由有关雇员本人负担并由公司